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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刑”也要“行”
时间:2025-04-15  作者:第二检察部,马转利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打破“不刑不罚”的怪圈,消除追责盲区。

2024年11月28日,准格尔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准格尔旗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白某某销售的部分壮阳类保健食品中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准格尔旗检察院依法对白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向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检察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追责,同时避免“小过重罚”等问题的出现,确保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质效,有效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释法:西地那非,又名枸橼酸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用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2012年3月,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将西地那非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西地那非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生产、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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