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发挥行刑反向衔接作用,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予以采纳,依法对该被不起诉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避免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
检察官有话说:
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这项工作叫做“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既给被不起诉人一个警示,让被不起诉人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让其为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是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消除追责盲区的具体实践,案中被不起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被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检察官微提示:
“不刑”不等于“不罚”,“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行刑反向衔接会助力实现“罚当其责”,不“刑”也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