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网主办的2025保障和改善民生经验交流会在北京举行,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解民苦 检察温情入民心》《“刑事+行政+公益诉讼”融合履职 拧紧社保基金“安全阀”》两篇案例成功入选“2025民生实事创优”典型案例,并在大会上展播。
案例一
司法救助解民苦 检察温情入民心
2021年9月25日22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某处道路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某弃车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中心鉴定:陈某某脊髓损伤四肢瘫痪,评定为重伤一级。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认定:李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救护车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颈椎内固定物取出)、伤残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3676252.91元。
该司法救助线索系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时,发现了该案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被害人本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其儿子也是残疾人、女儿系未成年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收案件线索后,立即主动与家属联系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经调查核实,申请人陈某某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系残疾人,常年依靠抗癫痫药物和辅助器具维持生存,每月医药费1000元。女儿6岁,系未成年人。陈某某因交通肇事被撞伤后,现在高位截瘫。经鉴定:陈某某颈椎脱位、颈部脊髓损伤、手术后,双上支肌力3级,双下肢肌力0级,伴重度排尿排便功能障碍评定为一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被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陈某某的后续治疗需要截瘫行走矫正器、高靠背轮椅、防褥疮坐垫、坐便防褥疮床垫等一系列消耗品,花费巨大。治疗期间的费用已花费了7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强险19.8万元,被告人赔付了13.6万元后再无能力赔偿。因治疗欠下亲戚朋友的外债有56万元。陈某某本人以及子女现由其父母和妻子共同照顾,其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患有多种老年病,基本是由陈某某的妻子一人承担起照顾的重任。陈某某后续的治疗还需大额费用,现一家人的日常生活以及陈某某治疗费用仅依靠夫妻二人的工资不足以维持,整个家庭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针对该起司法救助案件,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联代表、律师代表组织上门听证,就陈某某现在的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各自发表了意见,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一致认为陈某某目前的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后续治疗的大额费用,同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及其子女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最终,检察机关结合听证会的意见,决定给予刑事被害人陈某某一家司法救助金15万元。陈某某一家的情况虽得到了缓解,但检察官们的工作并没有就此结束。他们本着“结案不结责任”的工作态度,向旗残疾人联合会反馈情况,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多元化救助模式,协助救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残疾证件,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持续关注其康复情况和家庭生活状况,做好定期回访工作,确保其后续生活稳定。该案办结后,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通过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个案宣传,讲好“扶危济困”检察故事,传递检察工作正能量,争取社会认同和广泛参与,形成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将民生保障落实到实际的检察工作当中,在缓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的同时,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扶危济困的责任担当。
该案系检察机关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救助、多元化救助、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典型案例。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因案致困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主动救助、及时救助、优先救助,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充分展现了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社会治理效能。同时通过长期回访和有力宣传等工作,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效果,向社会传递检察司法的温度和温暖,体现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动作为和积极担当。让这个阴霾笼罩的家庭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案例二
“刑事+行政+公益诉讼”融合履职 拧紧社保基金“安全阀”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不仅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重新就业等停发条件,应当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隐瞒就业事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在开展人社领域资金基金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部分人员存在违规领取保险待遇的情况,遂多次给申领人拨打电话要求其退还保险金,经多次催缴后仍不退还,后人社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全面侦查以诈骗罪将该系列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梳理骗保时间脉络、计算追诉时效,准确适用法律,经审查认定在2017年至2023年期间,赵某某、刘某某等16人从原单位辞职后陆续向人社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其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又重新就业,但赵某某等人未向人社局报备就业情况,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赵某某等人共计骗领失业保险金30余万元,案发后赵某某等人骗领的失业保险金全部退回。经公开听证,于2024年8月至12月先后对赵某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相关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围绕是否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行政处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审查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对部分案件已经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罚时效,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二是甄别法律依据的适用,其涉案的领域主要是社会保险领域,属于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三是审查行政处罚的必要性。针对个案的性质、情节及是否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分析,明确被不起诉人此前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对其进行罚款可能更具有惩罚效果,威慑力更大,更有利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维护法律执行的公正性,有处罚的必要。检察机关与人社局召开联席会议,结合具体案情、处罚必要性及案涉人员家庭实际情况就如何处罚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会后,检察机关向人社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赵某某等人骗领失业保险金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社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按照骗取金额2倍的标准分别对赵某某等人给予行政处罚。
为强化相关部门职责,行政检察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为促进行业治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环节的监督,严格审核标准;二是注重风险防控,运用大数据分析、系统风险预警等技术手段,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更新和传递;三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维护国有财产安全,防范国有财产再流失。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为完善失业保险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力量,成立了失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落实全旗失业保险监督体系建设,解决失业保险监督工作的重难点问题。通过定期听取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收支、管理、调剂、结余情况,协调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信息互通共享工作。该委员会成立后,已有4名人员主动退还失业保险金2万余元。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紧密衔接、同向发力,构建“刑事+行政+公益诉讼”融合办案模式,既严惩违法犯罪个体,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又实现了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强化了公众对法律公平性的信任,同时推动制度漏洞修复,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惩戒-预防-修复”的全链条监督体系,为完善社会保障领域综合治理提供了检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