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公示
为深入贯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确保查纠整改环节整治顽瘴痼疾效果,现向社会公开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诚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的;
2.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
3.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的;
4.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5.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6.干预办案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的;
7.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10.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11.不按规定主动记录、如实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的;
12.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
——重点整治检察人员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3.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14.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5.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
16.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17.检察人员通过企业参股、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8.检察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参与其他经营活动的。
——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9.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20.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21.对控告、举报、申诉不依法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移送,不按法定期限回复的;
22.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及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3.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等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致体外循环的;
24.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的;
2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报请)立案而不(报请)立案的,应当移送线索未及时移送的;
26.违反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27.取保候审的简单案件、轻罪案件,不注重办案时效,长期搁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无必要退补或借用、占用公安、法院办案时间,压案不办,久拖不诉的;
28.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批准逮捕或不决定逮捕,不提起公诉的;
29.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违法做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的;
30.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犯罪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的;
31.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的;
32.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的;
33.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的;
34.违反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35.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
——重点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36.检察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37.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的;
38.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39.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40.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重点整治工作作风不严不实
41.检察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旅发大会中不作为、乱作为、本位主义严重,对群众利益诉求和法治诉求敷衍塞责,态度冷硬横冲的。
42.检察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严谨,法律文书低级错误频出,出庭公诉言行不当、举止失范、形象不佳的;
43.不耐心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正当要求无故推诿、刁难、限制的;
44.为追求考评成绩,弄虚作假违规办案的;
45.遇到急、难、险、重任务,不迎难而上,不讲政治担当的。
46.检察人员隐瞒个人重大事项,欺骗组织,不履行请示报告制度的;
4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不履行打卡考勤制度,重大会议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违反“禁酒令”,违反“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违反廉洁社交等规定的;
48.其他违规、违纪、违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
监督举报电话:0477-4895193来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401办公室 ,邮编010300举报邮箱:zqjcyjyzd@163.com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