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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遭撞击!准格尔旗首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宣判!
时间:2021-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驾驶面包车撞倒未满而立之年男子后逃离现场,倒地被害人地处偏僻公路路段,时隔一夜,被害人被确认死亡。 

  

  交通肇事、未缴纳任何保险、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1人死亡……12月29日,当这样的词汇再次与48岁的赵某某联系在一起时,他正坐在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被告人席位上受审,泣不成声。据悉,这是准格尔旗首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案情回顾 

  

  2020年06月1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和朋友吃饭,席间喝了半斤多白酒,吃喝完后其驾驶自己的小型面包车沿准旗十二连城乡西柴登村至布尔陶亥苏木通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Km+800m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至此处的行人王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王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肝脏破裂出血等损伤,伤后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加之有体位性室息,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是属于酒后无证驾驶、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第一,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本属于危险行为;第二,赵某某撞倒被害人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直接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逃逸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就该案造成的法律后果和刑罚惩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对赵某某进行面对面交谈及释法说明,赵某某懊悔不已,他认识到由于自己的错误行为和侥幸心理,让被害人面临飞来横祸,同时也给自己和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他表示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30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赵某某依法服判没有上诉。 

  

  检察官友情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拨打急救电话救助伤者,以获得从轻从宽处罚的机会。如果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甚至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只能是错上加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赵某某酒后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原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被告人为躲避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将其法定刑提升为七年以上。所以,驾驶人员一定要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不可酒后开车!不可无驾驶资格开车!更不可肇事逃逸!为了生命健康,守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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