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终之际,在准格尔旗龙口镇发生了一起因口角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并无宿怨,案发当天二人最初仅是言语摩擦,后双方均情绪失控继而相互殴打,结果导致被害人王某受轻伤。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同时通过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所在的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得知王某某身份比较特殊,其系陕西某民营企业驻准格尔旗龙口镇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案发前其正带领300余名农民工在龙口项目部工地施工。案发后,其所在企业驻准格尔旗龙口镇项目部的工作没有合适人员代管,项目部经营陷入停顿状态,并且年根将近,工地300多名农民工需要等待王某某核实工资并在年前发放,安置回家。办案检察官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初衷,先后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进行了大量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在办案检察官的耐心细致的说理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且真诚悔改认罪认罚,其实际行动和态度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质、后果并综合以上情节,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决定执行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属再次来到准旗检察院向案件承办人和分管领导表示感谢,一起互殴伤害案件中隐含的一个亟待恢复管理的公司项目和一批急等年终工资的农民工,而这一切矛盾在检察官依法耐心细致的办案过程中圆满解决,检察温度再次护航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慎、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积极履职尽责,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了上级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民营经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