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9、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
10、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1、符合财政部、司法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本省项目实施的案件。
二、经济困难标准
1、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公民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4、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范围。
三、法律援助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代理;
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五、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一)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2、有权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3、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或者发现法律援助人员与案件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时,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4、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有权拒绝法律援助人员要求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并有权就此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反映;
6、有权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法律援助人员向主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项)事实;
3、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如实告知法律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